【最新法令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介

(作者:陳韋含律師)

上個月,大阪發生芮氏規模6.1級大地震,一陣天搖地動,造成許多建物、看板倒塌,多處地面龜裂、水管爆裂等,災情頻傳。

同樣為於地震帶上的台灣,回憶起今年初在花蓮發生的7級大地震,包含著名的統帥飯店、雲門翠堤大樓,也都因地震而倒塌,造成許多民眾傷亡,流離失所。國內屋齡30年以上的「老舊建築物」,或是結構安全評估不及格的「危險建築物」,顯然已經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威脅。

而政府為了因應這些潛在、巨大的災害風險,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,在去年(106)已三讀通過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》(下稱危老條例),並在今年(107)6月初增訂相關規定,提供政策誘因,加速老舊及危險建物的重建。

那這部危老條例,究竟規範了什麼內容?

首先,必須先定義何種建築物可以適用該法。
1.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。
2. 限於「非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。
3. 屬於下列其中之一的危險或老舊建築物:
(1)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拆除、逕予強制拆除,或評估有危險之虞,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危險建築物。
(2)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危險建築物。
(3) 屋齡三十年以上,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改善不具效益之老舊建築物。
(4) 屋齡三十年以上,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未設置昇降設備之老舊建築物。
(5) 本法施行日起三年內,對於傾頹或朽壞,或因地震、水災、風災、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,致建築物有危害公共安全,並已依建築法第81條、第82條拆除,但基地未完成重建之建築物。

危老建物申請重建之程序
1. 申請時間:116年5月31日前。
2. 申請程序:
(1) 擬具重建計畫。
(2) 取得重建計畫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「全體所有權人」之同意。
(3)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,再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築執照。

 危老建物重建之誘因
1. 獎勵容積率
(1) 容積率最高可達基準容積的1.3倍或原建築容積的1.15倍。
(2) 於109年(本法施行後三年內)前提出重建計畫,可以額外再給予基地容積10%的獎勵容積。
2. 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管制上,主管機關可額外酌量放寬。
3. 租稅獎勵
(1) 於111年(本法施行後五年內)前提出重建計畫。
(2) 建物重建期間,土地因此無法使用者,可免徵地價稅。
(3) 建物重建後二年內,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。
(4) 重建前之建物所有權人為一般自然人者,於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,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優待可再延長10年(合計最長可減半12年)。

主管機關之協助
1. 原危險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拆除、逕予強制拆除,或評估有危險之虞,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情形,主管機關應輔導該建築物之重建,對於重建計畫涉及的相關法令、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。
2. 為提供弱勢保障,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,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。
3. 經主管機關輔導評估,認為資金取得有困難、或無資金協助,自主重建基地者,或經地方政府評估,認定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,各級主管機關可提供重建工程必要的貸款信用保證。
4. 商業銀行為提供重建計畫所需籌措之資金,而辦理放款者,可放寬放款的最高額度,不受銀行法放款融資比率30%之限制。

危老條例制定的美意,主要是希望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,加速老舊及危險建築之重建。但目前恐怕囿於重建計畫必須取得土地及建物「全體所有權人」同意,而無法順利推行。想當然爾,倘若有少數住戶拒絕重建,則重建計畫恐無以為繼。因此,倘若要加速危老建物之重建,恐怕仍需立法者之智慧,進行更為完善之配套或修法,方能落實危老條例之立法目的。

(聲明:本文章內容僅供參考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另因相關法令隨時間會有變動,關於具體個案如有任何需求,仍應先洽詢專業律師之法律意見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