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家事法律小常識】小孩不是我的該怎麼辦?
(作者:陳韋含律師)
婚姻關係中,妻子與小王生的小孩,算誰的?不是丈夫的種,在法律上也算是他的小孩嗎?
這個問題,民法第1063條有規定如下:「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」
也就是說,既然夫妻的婚姻關係存在,這小孩就會算是丈夫的,而且就算這個小孩是妻子跟小王生的,但小孩在法律上的父親仍是丈夫,而不是小王。
法律會有這樣的規定,其實一點都不奇怪,因為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小孩,按常理本來就會是夫妻所生,而且為了身分關係的穩定,才會如此規定。
不過為了解決這個身分與現實不符的情形,民法還是有規定解決的辦法,只是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,才可以解消丈夫跟小孩之間的關係。
而且法律還規定,提起這個訴訟有時間的限制,必須在知悉小孩不是親生的時候二年內向法院提告。否則,一旦這小孩的身分自此確定下來,就沒有辦法改變了喔!
那麼,在大法官解釋同性伴侶也享有婚姻自由的情況下,同性伴侶也適用這個民法婚生推定的規定嗎?
當然,必須先說明的是,這個規定在同性伴侶都是男性的情況下,事實上難以發生,因為男性無法懷胎生小孩。
也只有在同性伴侶都是女性的情況下,才有可能發生婚生推定的情形。
只是在這個情形下,當一方生下小孩,這個小孩現實上又不可能是他方播的種,那推定一方所生的小孩就是他方的小孩,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。況且,生父必定另有其人。
所以了,為了避免同性婚姻中不必要的身分關係推定,在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同時,勢必要排除婚生推定在同性伴侶間的適用,才能符合現實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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